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强化安全值班,结合水文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风险作业期间后方应急值班、水文趸船值班和网络信息值班。
第三条 值班人员安全意识、责任感、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必须与值班内容相适应;必须按时准确填写值班记录;严禁酒后值班;严禁擅离职守。
第四条 水上、野外等高风险作业,参加人数15人(包括编制外人员)及以上的,作业期间后方必须安排应急值班。
(一)各勘测局必须设立安全值班室。值班室必须配备值班记录本、值班专用手机、电话以及其他应急所需的设施设备(测区图等)。
(二)规模较大的水上、野外等高风险作业开展前,必须向值班室登记,内容包括出发时间、到达地点、计划在外天数;详细的车、船名称和外出人员名单;通讯方式、定时报告时间及频次等。
(三)接到高风险作业登记后,应掌握测区天气信息,认真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搜集消防、医疗、急救、搜救等应急电话存储在值班手机中并张贴在醒目的地方,同时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演练。
(四)作业期间,必须安排熟悉情况、经验丰富的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应确保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检查定时报告情况。值班人员在规定报告时段内没有接到报告,必须主动与项目负责人联系,如30分钟内仍未联系上,应立即向勘测局局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汇报。
(五)值班安排如需变更或值班期间因特殊情况离开的,须经批准值班的负责人同意。交接班的,值班人员必须面对面交接,记录待办事宜、交接时间并签名。
(六)在外过夜的陆上测量项目,项目负责人每天必须在20:00向值班室报告当天外业生产的安全情况,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如20:00后仍未回到居住地,项目负责人应2小时报告一次,到达居住地后立即报告值班人员。
(七)在外过夜的异地水上作业,正常情况下项目负责人每天20:00前向值班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测船位置、到达时间、测区天气情况、船舶动态(测量、抛锚)。值班人员应将测船位置在测区图上标注,如遇特殊情况在20:00测船还未进港或抛锚的,项目负责人应每小时报告测船动态,到达停泊地后立即报告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详细记录。
(八)在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值班室,情况严重的必须同时报告勘测局领导。
(九)项目完成后3日内,项目负责人必须向值班室递交本次项目安全生产实施情况书面小结。
第五条 水文趸船以及测船停泊期间必须安排值班。
(一)船舶所属单位提供的设施设备应具有较高的安全系数。燃气灶应有熄火自动保护装置,液化气罐必须固定,与燃气灶连接软管必须使用金属软管。
(二)船舶值班人员着装应满足值班要求,不得穿高跟鞋以及易滑鞋。值班期间,应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安全用电、用气,严禁躺在床上吸烟,严禁乱扔烟头,不得有吸毒等违法行为。
(三)测船在港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能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高洪期锚泊时全天全体船员留船值班。应经常对轮机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保证随时可以启动,满足应急需要。
(四)趸船实行值班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未按时到班,交班人员不得离岗,如有特殊情况找人代班或换班时,须经领导同意。并认真填写当班日志。
(五)值班人员应加强值班巡查,保持船舶锚、锚链、缆绳等系泊设施处于良好安全状态,并注意船舶及周围环境变化情况,掌握天气、水雨情(包括上下游水库蓄水、泄洪)等有关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确保趸船、附属设备及靠泊船舶安全。
(六)根据船况定期检查舱室,对存有隐患的舱室加强观测,发现渗漏要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报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七)趸船应合理安排泊位,积极主动协助船舶安全靠(离)泊,为靠(离)船舶提供接带缆、解缆、供电、供水等服务。
(八)值班人员应对带有行李、物品等离开码头者进行询问、检查,防止公物被带离码头;非工作人员不准在船上留宿。
(九)趸船上应设立禁止游泳、跳水等警示标志。对在趸船上逗留和在趸船附近水域游泳、跳水、钓鱼的,值班人员应进行劝阻。
(十)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有碍安全的行为,紧急情况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现刑事犯罪活动要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十一) 趸船上养狗防盗应拴牢,防止伤人。
第六条 汛期(5月1日至10月15日)网络信息部门应安排24小时值班。非汛期不安排夜班,采取电话值班方式。
(一)值班人员必须掌握机房灭火装置的分布情况和性能特点,熟悉空气开关所在位置和每个空气开关的控制对象,确保发生紧急情况能够快速准确应对。
(二)值班人员应坚守值班岗位,认真检查机房环境(电源、空调、温湿度、门窗等)、计算机硬件(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器)、网络系统及应用系统运行情况。
(三)对新添置、长期停用、新维修保养的电器设备,启用后应加强观察,防止意外发生。
(四)所有人员不得携带食物和其它无关物品等进入机房,禁止在机房内进食、抽烟。发现鼠情应及时处理。
(五)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机房。经批准进入的,值班人员应登记备案,并安排工作人员全程陪同。
(六)严格交接班制度。汛期值班交接,必须当面交接班;非汛期值班交接,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交接班。当班人员交班时须向接班人员介绍值班情况及未处理完事宜,并保证值班记录本等值班材料放置于值班室规定位置。接班人员要先查看上一班值班记录,再进行当班检查。
(七)发生下列情况应及时上报带班领导:市区停电4小时及以上、UPS出现故障、空调出现故障、机房温湿度异常、网络出口中断30分钟及以上、关键网络节点设备故障、一般网络节点设备故障1小时及以上、重要应用系统故障15分钟及以上。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
第八条 本规定由水文局人事劳动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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