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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局车辆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稿件来源:人事劳动处  发布时间:2014-09-12  作者:水文局  编辑:安全生产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文局机动车辆(含公司车辆)安全管理,确保车辆行驶和驾乘人员安全,满足防汛、生产、科研等业务用车需要,结合水文局车辆实际,制定水文局车辆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第二条      水文局机关车辆安全管理由水文局综合事业中心负责,勘测局车辆安全管理由各勘测局负责。驾驶员为所驾车辆安全责任人,车辆实行谁驾驶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水文局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以及车辆更新、过户、报废等手续分别由车辆安全管理单位统一办理。

第四条      水文局车辆一律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要求,办理交强险和商业险。车辆所属单位应及时办理机动车辆年度检验,缴纳机动车辆保险费、使用税、营运费等,并建立车辆管理及维修保养档案。

第五条      水文局车辆应按相关规定配妥手持式灭火器材,夏天还应配备好防暑应急药品,同时应按车辆行驶道路交通环境配备妥各式防滑、防冻用品与设备。

第六条      水文局车辆每台应配备一名汽车驾驶员负责车辆的驾驶或管理,驾驶员由车辆所属单位提出建议,车辆安全管理单位审定,并报水文局人劳处备案,专职汽车驾驶员确定后,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换。车辆所属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非专职驾驶员兼职驾驶车辆,实行年度准驾审批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填写《水文局兼职机动车驾驶员备案审批表》,确定工作范围、安全责任。勘测局每年审定一次,并报水文局综合事业中心备案审批。

第七条      车辆安全管理单位每年度至少要组织一次驾驶员交通安全法规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每半年应组织一次车辆安全检查。

第八条      车辆所属单位每季度应结合工作实际,对驾驶员不少于一次安全总结与驾驶业务技能交流学习,每月应结合出车实际对所属车辆的保养情况、行车性能进行检查,在入汛前、入冬前或执行突击任务时,应结合车辆出车任务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      车辆所属单位应建立每台车辆登记、维修、保险档案及安全检查记录簿,建立驾驶员安全驾驶与行车记录档案。

第十条      车辆所属单位每年应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职责与责任,以及相应的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条          车辆调度应由专人负责,本着先申请、再审批、后派车及节能降耗原则安排车辆类型,优先满足防汛测报、生产科研、突发事件、公务用车等需求。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直接调用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单程出车距离600公里以上,应报车辆安全管理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任何单位和乘车人员有提示驾驶人员安全驾驶车辆的义务,均不得因种种理由强行要求驾驶员违规出车和违章驾驶车辆。

第十三条          驾驶员应牢固树立“文明驾驶,安全第一”意识,加强车辆动力工况、行车性能和安全状态日常维护检查保养。

1、驾驶员每天应对车辆的灯光、冷却水、润滑油、轮胎等工作性能进行检查,对车辆表面和室内进行清洁养护,做好随时出车准备。并做好车辆检查保养与维修纪录。

2、驾驶员应按《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对所驾驶车辆定期进行检查与保养,每月对所驾车辆应做一次全车安全自查,并应根据车辆行驶里程(或时间)及车辆运行工况,及时更换润滑油、轮胎及刹车片等。

3、驾驶员应根据车辆到达目的地和行车路线特点,出车前对车辆燃油、润滑油、刹车油、齿轮油、冷却水、蓄电池、轮胎及电路、油路、水路等进行全面检查与养护,对转向、行车、刹车、灯光、导航等系统试用检查,并查看随车应带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证件,以及配备的用品用具是否齐全,确保车辆状况良好后方可出车。

4、驾驶员应服从车辆统一调度与工作安排,选择安全出行路线,按时出车并按规定时间和线路安全返回,不得擅自出车和绕道行驶,并做好车辆行车纪录。

5、驾驶员在出车途中应按操作程序规范驾驶车辆,密切注意道路交通状况,选择安全行驶方式,如遇恶劣天气或危险路段,应及时控制车速,确定安全行车方式,不得冒险行驶。

6、驾驶员在启动车辆和行驶途中应时刻监视车辆仪表显示和判断车辆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及时排除,不许开故障车。

7、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驶和超速超载行驶,严禁行车时接打电话和其它有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管部门处罚,其费用由驾驶员承担,如被暂扣或吊销驾驶证,无证期间不得驾驶车辆。

8、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不得擅自将所驾驶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一经发现取消其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因此造成的车辆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9、驾驶员应注意自身休息,一般连续驾车行驶超过2小时应停车适当休息,严禁疲劳驾驶;行车途中,如感觉身体不适时,不得勉强开车。

10、车辆非出车期间,驾驶员应选择安全地点或在指定区域将车辆停放。否则,车辆发生被盗、碰撞等安全事故,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第十四条          驾驶员提出的有关影响车辆行驶安全的维修项目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配备的设施设备,所属单位应及时安排时间和落实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第十五条          车辆安全管理单位可结合各地车辆业务工作情况,设立车辆安全奖,全年安全行驶3万公里以上,可年度奖励1000-3000元;累计安全行驶30万公里以上,可一次性奖励2000-3000元。

第十六条          车辆发生一般安全事故,驾驶员要查明原因,立即处置,及时报告给车辆所属单位和安全管理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单位应结合车辆业务实际扣发事故车辆驾驶员年度安全奖。

第十七条          车辆一旦发生涉及其它车辆和人员事故或较严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驾驶员要及时向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积极配合施救和处理事故现场,同时报告给车辆所属单位和安全管理单位,据实填写《水文局安全生产事故登记表》。

第十八条          车辆安全管理单位要按《水文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逐级上报车辆交通安全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驾驶员个人赔偿按交管部门确认的责任计算。一般按保险公司赔偿前损失额8%-3%赔偿,但个人赔偿金额不超过8万元。

第十九条          专职(兼职)汽车驾驶员在一年内发生二次经交管部门确认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5万元,不得继续驾驶本单位车辆。

第二十条          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租用外单位或社会(含本单位职工)车辆,应报车辆安全管理单位审批,并按本指导意见核查驾驶证件和车辆行车证件,检查车辆各项性能,明确安全责任,签订相应的车辆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各勘测局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由水文局综合事业中心负责解释。

附:《水文局兼职机动车驾驶员备案审批表》

 

 

二O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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